失信被执行人 |
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4民初2342号 |
案号 |
(2021)湘0524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灵犀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保护片业务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70 856.51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灵犀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王晋雄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灵犀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反诉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灵犀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455950412XK |
登记机关 |
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