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1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082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武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769.53元,利息1690.27元,年费3600元,分期手续费10749.23元以及从2020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5元,被告许武彬负担13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