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林市潼格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1民初991号 |
案号 |
(2019)桂0921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林市远全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18年10月9日止的利息864495.73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编号534303151496341《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二、被告玉林市潼格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广西玉林市东龙路56号中央时代小区1幢1层12号、2层02号、2层01号房屋【房产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3006413号、第2013006417号、第2013006418号】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抵押物通过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他项证号:玉林市房他证玉房字第2013005604号、第2014001136号、第2015000080号】部分在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黎图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取受理费44203元,由被告玉林市远全饲料有限公司、玉林市潼格商贸有限公司、黎图负担;公告费700元,由玉林市远全饲料有限公司、玉林市潼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921执1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敬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0617083794 |
登记机关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广场东路13号金碧苑B幢商铺1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