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14297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4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宏辰翔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款887635.22元;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宏辰翔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87635.22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冯景彩、被告冯学清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景彩、被告冯学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天津宏辰翔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6元,由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冯景彩、被告冯学清承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冯景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103656846H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