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3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3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安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价款3703585元;二、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安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武安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92元,减半收取37846元,由原告武安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040元,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103656846H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