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53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4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华、钟前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常敏偿还借款本金4074900元,并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陈常敏;二、被告广州市海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捷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阿尔戈斯酒店有限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冼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常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150元(其中受理费4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常敏负担8295元(其中受理费7500元、保全费795元),被告陈华、钟前波、广州市海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捷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阿尔戈斯酒店有限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冼锋共同负担43855元(其中受理费39650元、保全费4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前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8209675N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北路395号1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