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026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止至2015年9月1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270049.07元,合计人民币5270049.07元。二、被告新余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另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含罚息)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三、被告新余市达江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傅忠根、廖考郁、李春梅、邓建刚、钟颖芳、杨荣繁、张剑芳、陈分莲、张亢、张月玲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3692元,由被告新余恒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达江矿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傅忠根、廖考郁、李春梅、邓建刚、钟颖芳、杨荣繁、张剑芳、陈分莲、张亢、张月玲连带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056682890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姚圩村委力上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