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艳梅、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邓秀支付拖欠的工资1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刘艳梅、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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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闵春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7452435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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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10地块)3#厂房(第1-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