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金初字第199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5504158.67元及利息(2015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117597.19元,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崔志怡、刘继荣、崔金华、张翔、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偿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崔志怡、刘继荣、崔金华、张翔、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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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东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656370517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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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纬四路东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