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2民初2908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院生、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潘建军借款本金8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同时,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8月15日起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潘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院生、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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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院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08349265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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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叶县常村镇文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