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俊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99375.27元(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以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聚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童辉、娄俊霞、郑法铎、郑发亮、袁彦德、郑红初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聚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童辉、娄俊霞、郑法铎、郑发亮、袁彦德、郑红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1元,由被告鄢陵县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聚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童辉、娄俊霞、郑法铎、郑发亮、袁彦德、郑红初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