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元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刑初156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2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元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7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元武退赔被害人贾庆运人民币500元、吴金龙628元、黄志武312元、郑洪艳702元、许占菊679元、邹成佩1000元、陈西燕1075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520元一并作为退赔款予以追缴。三、由淮南市公安局望峰岗派出所扣押的被告人胡元武使用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一把、黄色手柄螺丝刀一把,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捺印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