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2316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三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5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5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三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计算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14三、驳回原告江苏三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6元,由原告江苏三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41元,被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负担9505元;反诉费15913.5元,由反诉原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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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红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150836452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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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渠沟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