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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文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刑初186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文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周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韦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韦吉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2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李大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贾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赵永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熊少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九、责令被告人张文博、周律、韦郭华、韦吉坚、李大国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宝璋医院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二十三元;责令被告人周律、韦郭华、韦吉坚、李大国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宝璋医院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周律、韦吉坚、李大国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宝璋医院人民币二千七百八十元;令被告人周律、韦13郭华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宝璋医院人民币三千七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张文博、周律、贾帅、赵永超、熊少朋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宝璋医院人民币三千九百七十五元。十、在案扣押的电缆线(91.7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宝璋医院。十一、对被告人张文博、周律、韦郭华、韦吉坚、李大国、贾帅、赵永超、熊少朋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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