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9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305000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利息295781.84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3350281.84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8二、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兰、史伟、谢荣荣、邵根青对被告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83元,由八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