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067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8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何浩荣支付26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8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何浩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80元,由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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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47551388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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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609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