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民终2901号 |
案号 |
(2021)粤0608执1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永利气体供应站支付货款2888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永利气体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永利气体供应站负担65元,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80元。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的280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永利气体供应站支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756139176K |
登记机关 |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205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