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颐高阳光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72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10184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4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颐高阳光体育文化传播公司返还原告王思宇私教课时费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颐高阳光体育文化传播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04执43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2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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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MA0778724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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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4号负一层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