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1民初143号 |
案号 |
(2021)藏01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 143 751元;律师费1 722 883.71元、诉讼费26 012.37元、设备租赁费312 000元,以上合计8 204 647.08元;二、驳回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3 956.04元;由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30 096.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000646969087 |
登记机关 |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拉萨市柳梧新区大厦13楼13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