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良达灯饰艺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503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恢1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良达灯饰艺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东莞市良达灯饰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偿还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5年11月10日,利息486850.02元,复利21523.18元,后续利息以年利率7.28%计算,计至2015年12月23日,罚息以年利率10.92%计算,从2015年12月24日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后续复利对未付利息计收,按罚息利率,计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良达灯饰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支付律师费75710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就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时富花园A区02号别墅(房地产权证号为1800599638)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7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侯萌萌、赵爱颜、赵超帆对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就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超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84868886P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振兴路333号6号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