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鑫旭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7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炫成、冯曙光、陆近远、凉山鑫旭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向原告黄德玉、李世恩退还支付的股东投资款200000.00元;二、被告陈炫成、冯曙光、陆近远、凉山鑫旭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归还原告黄德玉、李世恩借款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0000.00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借款50000.00元从2020年1月2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陆近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黄德玉、李世恩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月2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2.00元,由被告陈炫成、冯曙光、陆近远、凉山鑫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炫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0337838546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西昌市安宁镇新区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