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翼执字第419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强2014年6月5日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陈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强借款本金228万元,并分别自每笔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三、被告陈东、临汾仁信汽车有限公司、临汾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22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韩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