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民终819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二、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众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李飞、徐野租赁费382,18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李飞、徐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飞、徐野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033.00元;原审时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宣判的公告费37.50元,重审时被告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费32.5元,共计公告费70.00元;重审时李飞、徐野预交宣判的公告费300元,均由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众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6元,其中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7033元,由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众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7033元,减半收取3516.5元,由沈阳伟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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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万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58936707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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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民族街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