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韶关市宏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2民终1029号、(2016)粤0203民初1198号 |
案号 |
(2019)粤0203执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市宏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贷款本息41560697.47元(其中32740746.66元、利息8819950.81元,利息已计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2000万元按年利率15.22125%计付,其中本金12740746.66元按年利率12.18%计付)。二、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韶关市宏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武江区惠民南路122号幸福广场续建部分(18-25层)在建工程【粤房地建抵登韶字第0100000639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经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韶关市幸福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周仁亮、周志兵、周蕊丹、周锡华、吴木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韶关市幸福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周仁亮、周志兵、周蕊丹、周锡华、吴木英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韶关市宏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0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4863.49元,由被告韶关市宏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幸福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周仁亮、周志兵、周蕊丹、周锡华、吴木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203执8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仁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007314806264 |
登记机关 |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22号幸福广场15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