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还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8********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25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皖1125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还春生于2016年2月17日前偿还原告诸应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计7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诸应周下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4万元,计114万元(还款方式均为先偿还利息后支付本金);二、被告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二被告有一期违约,原告诸应周有权要求就上述全部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支付的借款本金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