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6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3046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4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亚第7页/共11页南各项损失共计340400.3元;二、驳回原告杜亚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杜亚南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沭阳县支行;户名:杜亚南;账号:601382611200580449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鉴定费3989元,合计50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