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0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5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1)粤0785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晓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892.53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5日利息为4762.10元、违约金为1873.54元、手续费为428.98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自2019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