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0民初240号 |
案号 |
(2021)冀0430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8055125.15元,并根据2017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向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分段计算,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805512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欠款8055125.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2、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对上述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以9994452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王立平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纪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03476455452 |
登记机关 |
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东姚头村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