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357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罗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19年6月25日尚欠本金6996.76元、利息3525.85元、违约金9144.99元,合计人民币19667.60元。二、由被告罗艳华支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996.76元为本金,年利率总和按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元,由被告罗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