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2477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向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 526 062.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付清;二、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向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赔偿补偿费、违约金损失,损失以15 526 062.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付清;三、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本案登记编号为03030000224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五千万限额内进行优先受偿;四、张占明、马宝珍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六千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五千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六、张占明、马宝珍、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钢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 293元、保全费5000元(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张占明、马宝珍、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 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65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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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薄树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2155536581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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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