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7民初3186号 |
案号 |
(2021)桂0127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12月22日,被告谢春华确认尚欠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0298.19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谢春华定于2021年2月22日前支付上述利息20298.19元,同时并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679910201901482《个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如被告谢春华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支付利息,或此后未按编号679910201901482《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及本金,则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谢春华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谢春华一次偿还尚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679910201901482《个人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计息方式,从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谢春华所支付的相应利息予以扣减);四、被告范钊训对被告谢春华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