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捷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南民初字第7692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恢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捷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圣戈班伟伯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二、被告天津捷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圣戈班伟伯绿建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货款5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货款1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货款15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逾期应付款日1‰的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天津捷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志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550356888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