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577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4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开发区兴和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运费共计2 363 031.38元(租赁费、运费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款项付款方式: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593 031.38元;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590 000元;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590 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590 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 236.2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710元,由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迅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147520035D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