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91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1)苏0791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8司赔偿款51600元。二、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80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驰宝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雷箭公司负担4200元,两被告应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9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留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5629391833 |
登记机关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园小区15号楼108号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