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2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民终2395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5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41,070.40元; 二、被告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6,341,070.40元范围内对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034148W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36号院1号楼6层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