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2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郑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广平、梁山支付工程款68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0元,由中国第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郑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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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275679342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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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6号楼一层非机动车库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