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2991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3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筱嘉、张帅截至2019年4月的商铺租金111919.9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筱嘉截至2019年4月的商铺租金69166.18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筱嘉、张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073051044F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E座3层3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