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6118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奚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二、被告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奚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三、被告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奚敏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四、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奚敏负连带清偿责任;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海涛追偿。五、驳回原告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高海涛、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峰负担3900元,由原告奚敏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