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91民初2092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恢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科借款5.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谢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