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8566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8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4610898】。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强支付货款1165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计算);二、被告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强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699元,被告左峰负担284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354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