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8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621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7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销售货款326923.1元和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21573.47元从2020年3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5594.28元从2020年4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49960.04元从2020年4月25日起、以欠款本金38410.41元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欠款本金111384.9元从2020年6月2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4元、诉讼保全费2251.4元均由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伟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282114937E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中山三路8号世纪广场101、102、103、401、402,8号之一世纪广场101、102、103、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