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3560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1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戴美连、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4,334.4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本息合计54,334.4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戴美连、邓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戴美连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