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拱商初02220号 |
案号 |
(2021)浙0105执恢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拱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39294.72元(该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4日,从2015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2001263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396元。三、被告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对被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5770839208C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工业集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