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2592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2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金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红梅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利息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河北金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书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利德市场路1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