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4********5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7560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迎军、被告何青共同偿还原告白铁彪借款16,000元及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722.67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迎军、被告何青共同偿还原告白铁彪借款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白铁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迎军、何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