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253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桂香20 215元;二、驳回原告林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由被告吴志明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被告吴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林桂香负担41元,被告吴志明负担172元(该款已由原告林桂香预交,被告吴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林桂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