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汉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偿还2020年6月17日前的利息及罚息5157517.76元;二、被告河北汉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8.7‰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三、被告临漳县捷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树海、朱雁飞、刘海霞、李志芳、龚振华、赵延中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临漳县捷瑞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南侧490号房产享有担保物权;五、被告河北汉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50000元;六、驳回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2745元减半收取,计56372.5元由被告河北汉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713064179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3层13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