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1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2刑初20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1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教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伟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