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F3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91民初2509号 |
案号 |
(2021)苏1291执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8842元、装卸费用400元;二、被告陶庆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按98087元销售金额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9四、驳回原告泰州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庆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MA2232F34J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广南立交桥东堍原南方不锈钢市场内南方北路61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