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4民初534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志华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250178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3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3元,由被告刘志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